第三十六条

有效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