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见义勇为行为申报、调查、确认工作中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履行保密职责,致使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三)贪污、截留、挪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