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