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的公民。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