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本自治区户籍人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