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误工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由以下各方承担:
(一)有明确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由受益单位、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适当补偿;
(三)由所在单位适当补助。
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解决或者支付不足的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专项资金以及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其医疗费用应当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