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申报和确认第二十一条有效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申报人、举荐人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确认意见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