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自拟确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应当予以确认,并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人及有关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重新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再次评审。

因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