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个人或者集体,经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见义勇为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时奖励,集中表彰;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应当及时表彰。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分为:
(一)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
(二)见义勇为模范或者模范集体;
(三)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