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申报和确认第十九条有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接到申报或者举荐后,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确认的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需要以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作为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调查核实见义勇为行为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据或者有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