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申报和确认第十八条有效申报确认见义勇为或者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申报确认见义勇为或者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二)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组织、个人提供的证明。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