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专项资金和基金第十三条有效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或者基金应当用于:(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二)抚恤、补助、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三)购买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无记名人身保险;(四)见义勇为事迹的宣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