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或者基金应当用于:

(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抚恤、补助、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购买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无记名人身保险;

(四)见义勇为事迹的宣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