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地、市和有条件的县(区)可以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分会。

见义勇为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同级财政拨款;

(二)募集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