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专项资金和基金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地、市和有条件的县(区)可以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分会。见义勇为基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同级财政拨款;(二)募集收入;(三)捐赠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