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再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