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职抢险队伍,配备必需的设备、器材等,并预先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方案。

燃气经营者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设施事故或者接到燃气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实施抢修、抢险。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