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职抢险队伍,配备必需的设备、器材等,并预先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方案。燃气经营者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设施事故或者接到燃气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实施抢修、抢险。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