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六条有效燃气用户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