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