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其供应规模、燃气用户数量相适应、可持续改进的服务规范体系,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指导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三)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办理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对质量、维修和安全等方面的诉求。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