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其供应规模、燃气用户数量相适应、可持续改进的服务规范体系,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导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
(三)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办理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对质量、维修和安全等方面的诉求。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