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六条有效燃气经营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经营的,向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向区(市)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