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文物部门应当列入有关城乡规划议事机构,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有关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