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文物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级文物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