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文物保护与利用应当坚持在科学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合理利用中促进保护传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形成文物保护利用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互动共赢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