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成立文物保护委员会,建立文物保护与利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与利用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实际制定工作职责。建立文物保护与利用专家咨询机制,对文物保护与利用有关事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