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文物利用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扶持民间收藏,做好业务指导,加强监管,并依法提供鉴定、咨询服务。鼓励私人将收藏的文物捐赠或者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按文物保管要求进行收藏、保管和展示。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