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文物利用第三十三条已废止鼓励发展文博产业。开展以信息化为主题的文物展示、旅游、修复、经营、文化创意、文物出版物、复(仿)制品、社会服务等市场运作,打造优势产品。复(仿)制、修复珍贵文物,需依法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