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文物利用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非国有博物馆、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向公众开放、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