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文物利用第三十条已废止根据功能、文物价值和场地布局等,不可移动文物可以用作下列场所:(一)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纪念场馆;(二)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展览场馆;(三)参观游览场所;(四)其他合法用途的场所。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依法应当办理有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利用人应当依法办理。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