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文物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收藏的文物,依法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建立管理和安全检查制度,并报文物管理机构备案,接受文物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非国有博物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