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文物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市更新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历史文化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确定保护名录和保护范围,编制相应的保护发展规划。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与文物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