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文物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其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如确需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用途或者保护规划的,应当征得上级文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