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文物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经批准同意迁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摄像和文字记录等资料收集工作,交文物管理机构保存。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管理机构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