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管理维护,落实安全巡查、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全防范措施,接受文物管理机构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装修、装饰;

(二)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三)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确需进行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