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法合理划定、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确定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文物管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在天地图中明确标注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