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文物保护第十条已废止本市的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公布,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区级文物管理机构登记公布,参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