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物品;

(二)安装影响遗址遗迹安全的设施设备;

(三)其他可能破坏和危害遗址遗迹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