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保持遗址遗迹整洁;(二)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三)保持遗址遗迹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四)配合有关部门对遗址遗迹进行日常检查和保护利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