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应当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人应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管理责任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需要配备保护人员的,由所在地县(区)文物行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或者服务项目解决,费用在专项保护经费中列支。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