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排查,对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情况,及时记入排查档案。排查结果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排查中发现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复。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