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相应级别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内容应当包括革命遗址遗迹名称、史实说明、公布机关、公布日期、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等。保护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划、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标志。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