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