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