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热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