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物价、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供热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