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