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热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循环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的热水;(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者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热用户确需改动供热设施的,应当征得供热企业同意,并按照供热企业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