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热费应当向最终热用户直接收取。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热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热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