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入户端口以外或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及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由供热企业承担。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热用户承担。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