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入户端口以外或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及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由供热企业承担。

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热用户承担。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