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供热成本监审制度,并根据供热成本监审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并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为最终到户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收额外费用。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