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供热经营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由供热企业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