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居民户数达到住宅小区(单位)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供热设施建设费用。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