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居民户数达到住宅小区(单位)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供热设施建设费用。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